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财报业绩媲美银行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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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这是交通运输部首次汇总发布全国收费公路的年度统计公报。

“12月23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这是交通运输部首次汇总发布全国收费公路的年度统计公报。这份公报的出台立即引起众多有车族的热议,一直因为收费问题被外界诟病的高速公路竟然是十足的亏损大户——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达到 3316亿元,但总体仍亏损617亿元。不过,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19家A股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财报发现,今年前三季度这些上市公司的赚钱能力堪比银行。”

高速路上市公司盈利比肩银行

交通部的公报显示高速公路是亏损大户,但相关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业绩报表却显示他们的盈利水平可以与银行、高档白酒甚至奢侈品相媲美,是十足的黄金产业。

目前在国内A股上市的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共有19家,统计数据显示,这19家公司今年前三季度的整体营业毛利率为51.82%,营业净利率为31.6%,如此利润率与银行等盈利大户已不相上下。以招商银行为例,其今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毛利率47.49%,营业净利率36.22%。也就是说,高速公路的平均营业毛利率相对更高,营业净利率则相比略低。而在净利润增长率方面,高速公路更是远超银行,这19家公司的整体净利润增长率为20.59%,而招商银行净利润增长率仅15.96%,工商银行更是仅为7.26%。

这19家上市公司中,营业毛利率最高的分别是重庆路桥和吉林高速,毛利率分别达到89.65%和74.78%,如此营业毛利率甚至达到或超过了被称作“把水变黄金”的高档白酒行业。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五粮液的营业毛利率为74.86%。更有分析师称,高速公路行业的整体毛利率甚至超过了很多奢侈品行业。

三大法宝维持上市公司持续增收

对于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而言,除了正常的坐吃过路费外,其实还有其他途径维持自己的高收益,包括政府补贴、提高收费以及延长收费期限。

对于获得政府补贴可以有多种理由,比如根据路网规划在现有高速路周边建设新的高速路引发车辆分流,对此政府要给予数目不菲的补偿。比如江西省就因为在当初为上市公司赣粤高速划定的“保护区”内规划新的高速公路,因而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赣粤高速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是:在其受影响的昌九高速、昌樟高速现有剩余收费期内,以两高速当年的通行费收入为基准,以上一年度全国GDP增长率加2个百分点的比例计算当年的补贴金额。

提高收费标准也是高速公路增收的手段之一。今年5月份广西提高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今年10月10日起,吉林高速也提高了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涨幅超过28%。

而过路人对于高速公路收费非议最大的,则是很多高速公路的“超期收费”。按照现行规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最多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地区最多不超过 20年。这里面包含着两种意思,一种是已经收回投资还本付息,即需停止收费;另一种是到了15年期限,不论是否还清贷款,都得停止收费。但事实上,目前国内很少出现按期停止收费的高速路,很多早期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远超规定收费年限在“超期收费”。比如连接广州到深圳的广深高速,当初投资114亿元,截至 2012年已累计收费超过410亿元远超投资,为此当地人大代表已连续多年议案要求降低收费但未见效。

山东交通部门近期也宣布,2014年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对此,山东省交通部门对延期收费给出的理由之一就是“贷款没还清,还有巨额的养护费”。事实上,通过对原有高速公路改扩建从而实现延长收费期限已经成为行业内非常流行的做法。

主管部门批准就可再收费10年

一方面是全国高速公路的整体巨额亏损,另一方面则是高速公路上市公司亮丽的业绩,这其中的反差该如何解释?对此,有行业人士表示,目前的收费高速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从目前来看,高速公路上市公司都是经营性公路,在其财务报表中并看不到高达八成多的还本付息支出,因此其盈利能力相当强大。这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其自有资本比例较高或者市场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使得这方面的负担更轻;另外则可能是这些公路运营时间较长已经度过了还贷成本高峰期。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为了保证经营性公路的盈利能力,国家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可达25年,中西部地区最高可达30年,均比政府还贷公路延长了10年,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获利空间。但这其中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就是政府还贷公路在即将偿还完贷款应该停止收费时,对公路身份进行转换变身经营性公路,从而在没有贷款负担的情况下再轻轻松松收费10年,这时高速公路自然就成了“印钞机”。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种收费权的转让并非不可实现,根据现有规定,除了转让国道收费权要报国家交通运输部批准外,对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只需省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即可,这就使得高速公路的“身份转换”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较大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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