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三项汽车强制性标准要实施,不达标不发合格证!

文章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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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实施GB 7258-2017、GB 13094-2017、GB 11567-2017三项强制性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记者获悉,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实施GB 7258-2017、GB 13094-2017、GB 11567-2017三项强制性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实施GB 7258-2017、GB 13094-2017、GB 11567-2017三项强制

性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

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意,我中心对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三项强制性标准《公告》管理的相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标准实施工作

1. 新申报产品(含新产品和变更扩展产品)

根据标准实施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申报的公告产品(含新产品和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要求,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2.《公告》内在产产品

(1)根据标准实施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新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要求。参照新能源客车管理实施的方式,允许车辆生产企业一年内补传符合新版GB 7258要求的检验报告,但需满足:生产企业应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通过申报系统提交企业承诺书(见附件),承诺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要求;同时承诺,确需保留《公告》的产品在2019年1月1日前补传相关报告。

(2)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时反馈的情况,对确认核实不符合新版GB 7258要求的产品,暂停合格证上传,并随最近一批发布的《公告》予以暂停或撤销。

(3)《公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不符合新版GB 7258标准的产品。

3.已生产的库存产品

按照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日期”为统计口径),不做要求,无需整改。

二、GB 13094-201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相关实施工作

1.根据标准实施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的公告产品(含新产品和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GB 13094-2017标准,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2.《公告》内在产车产品,企业应在2018年1月(即第304批)《公告》发布之前,补齐符合GB 13094-2017标准要求的报告。《公告》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撤销所有不符合GB 13094-2017标准的产品。

3.关于标准检验内容及要求的补充说明

(1)GB 13094-2017与GB 7258-2017在客车结构有关的乘客门踏步、乘客门数量、折叠座椅、应急门、撤离舱口、应急窗等几方面在技术要求和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产品应分别对各自对应项目(公告第52和99项)进行检验,满足两项标准的要求。

(2)标准4.3条“侧倾稳定性”及4.4条“防火措施中内饰材料阻燃性条款”已在公告第58项、第49项中覆盖,该标准检验报告中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检验确认,与以前执行方式相同。

(3)标准4.4.4.1条“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导线;其它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的阻燃导线。”没有明确提出试验方法,建议按QC/T 29106-2004《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方法进行检验,同时参照“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项目检验方式,将线束检验报告作为附件,附在检验项目报告中。

(4)标准“附录A A.8条 轮椅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为部件检验项目,单独列入检验方案,与“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并列为两个项目,分别出具检验报告。

三、GB 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相关实施工作

1.根据标准实施日期,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GB 11567-2017标准。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产品、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年后开始执行,即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生产的产品、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后开始执行,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考虑到企业为完成GB 7258-2017等标准的整改工作,有提前实施GB 11567-2017标准的需求,在产品检验项目中并列GB 11567-2017标准依据,允许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要求,提前申报符合要求的车型产品。

3.为便于同一型式判定,检验报告按照“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和“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两个项目分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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