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举发布两份指导性文件推进自动驾驶路测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 发布时间: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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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份指导性文件,以鼓励、支持、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研发,加快商业化落地进程。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份指导性文件,以鼓励、支持、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研发,加快商业化落地进程。  

关于测试主体:

文件指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因进行自动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可递交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申请,以获得路测许可。不过,测试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生产商名称、生产日期、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或电动机号)、车辆颜色;提供自动驾驶系统介绍和操作说明,包括自动驾驶通信系统、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安全系统、自动驾驶车辆监控系统等;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少于五百万元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承诺安装监管装置,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管。

关于测试车辆:

具备常规机动车辆驾驶功能,使测试驾驶员能够在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或发出警告提醒时,迅速以物理方式接管车辆;测试车辆所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应包括运行自动驾驶功能和脱离自动驾驶功能;需在自动驾驶测试管理机构认可的封闭试验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不少于规定里程与规定场景的测试,具备实际道路测试能力;安装视觉提醒装置,测试驾驶员应能通过视觉提醒装置了解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况;安装监管装置,以监测车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 安装提醒装置,方便测试驾驶员了解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况,并在自动驾驶失效时立即接管车辆,且在自动驾驶系统发出警告提醒后,测试驾驶员不能接管车辆执行物理驾驶,测试车辆应具备紧急制动功能,以防事故发生。

  

一旦获得路测资格,测试主体需持审查意见,于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临时车牌办理要求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车牌照。如果后期测试车辆临时车牌照到期、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系统重大升级、重大变更或测试车辆发生改变的,需要重新申请测试资格。

关于测试驾驶员:

而正式进行路测时,测试车辆还需配备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龄三年以上、无毒驾、酒驾经历的测试驾驶员。且测试驾驶员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交通安全心理学等安全驾驶知识,并充分了解自动驾驶系统技术体系、自动驾驶测试车辆结构及自动驾驶测试系统等相关知识。

测试主体应提供测试驾驶员自动驾驶训练证明,具体内容包括测试驾驶员在危险场景条件下接管测试车辆的测试实例证明,和测试驾驶员操作过五十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证明(应包括四十个小时以上指定自动驾驶测试场景驾驶实例材料),以确保测试驾驶员在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时能够实时监督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在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或发出警告提醒时,立即接管,操控测试车辆。

此外,测试主体还应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辆上张贴自动驾驶测试标识,并依据实施细则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备《测试计划表》,随车携带。测试过程中,测试主体需严格根据测试计划进行测试,不得超区域超时段进行测试,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

关于交通事故:

如果测试车辆在路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且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测试主体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后,方可再次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恢复测试。

值得注意的是,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第三方授权机构可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测试资格,同时测试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相关测试车辆临时号牌。之后在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授权机构恢复测试资格前,不得进行道路测试。

  

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有关定义

  1、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测试主体在取得北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资格后,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测试自动驾驶系统为目的进行的科学实验。

  2、自动驾驶车辆: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3、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测试车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行驶功能、自动变速功能、自动刹车功能、自动监视周围环境功能、自动变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网联式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

  4、自动驾驶系统:能在某一时段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机动车辆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

  5、测试驾驶员:坐在自动驾驶测试车驾驶座位上的人员。

  6、测试相关人员: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行驶时,坐在除驾驶座以外的车座上,执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计划的人员。

  7、物理驾驶模式:在非自动驾驶功能时,测试驾驶员用物理方法驾驶车辆的模式。

  8、车辆运行信息:自动驾驶测试车的位置数据、车辆总线数据、V2X通信数据及其他控制执行系统数据等。

  9、车辆操作信息:测试驾驶员操作状态、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数据及远程操作的指令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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