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对新车及外地转入的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手 续,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介绍,在2014年9月30日前已购买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购车正式发票日期为准),车主必须在10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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