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琳:建议免收客车通行费

发布时间: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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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制造拥堵,推行初衷打了“折扣”彭琳指出,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节假日调整公路免费的规定,高速公路特许权经营合同中也基本无此项约定,“对于完全国有、政府运营的高速公路,通过行政之力将其免费尚有一定理由,但是对于其他资本运营的公路,强力推行则未必合适。”

人为制造拥堵 推行初衷打了“折扣”

彭琳指出,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节假日调整公路免费的规定,高速公路特许权经营合同中也基本无此项约定,“对于完全国有、政府运营的高速公路,通过行政之力将其免费尚有一定理由,但是对于其他资本运营的公路,强力推行则未必合适。”

更加重要的是,三年来,由于特定时段出行车辆激增,节假日期间拥堵现象日益严重,有些路段拥堵时间长达几个甚至几十个小时,高速公路运行效率严 重下降,没有达到“提升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快捷出行”的初衷。另外,假日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变相鼓励私家车出行,不但未能照顾到中低 收入者利益,还使各种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尾气排放、垃圾处理等环境问题凸显,不利于绿色发展。

免费方案需优化 对客运车免收通行费

“建议及时启动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对于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免费政策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予以明确。” 彭琳说,同时优化免费方案,将优惠的对象由私家车主变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人群,“即在重大节假日对七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免收通行费,同步降低票价,其 他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既鼓励更多地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又能让中低收入者也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福利,更加体现公平合理。”

另外,“建议借鉴电价错峰消费做法,在不同时段执行有差异的收费政策,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和鼓励驾驶人员选择不同的出行时间和方式,从而实现调节通行 流量的目的。”比如,可以参照机票淡旺季价格,允许驾驶人员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以月票、年票、团购等方式协商确定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或者在相对固定的交通 流量较大时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反之,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如果小型客车的优惠不能完全取消,可考虑对小型客车发放一定期限(如10-20天)的高速 公路免费通行券,在除重大节假日之外的时段自由选择出行时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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