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整治营运车“冒黑烟”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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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近期重点开展对市民反映较为强烈的营运大、中巴行驶中“冒黑烟”问题的查处工作。

鞍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按照《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近期重点开展对市民反映较为强烈的营运大、中巴行驶中“冒黑烟”问题的查处工作。

时下,鞍山市交通部门开始执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审验”的规定。7月上旬,鞍山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年检、过户等手续”;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

同时,鞍山市聘任并培训了一批“机动车污染防治社会监督员”,初步形成对行驶中冒黑烟车辆的社会监督网络,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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