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公布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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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根据办法中的条款,从下个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以及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日前,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中的条款,从下个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以及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未达排放标准机动车不予登记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外地车必须符合当地排放标准

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跨设区的市迁移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

办法规定,本省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取得环保标志上路车辆或黄标车闯入禁行区域罚款100元

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申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者须符合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其交验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出示有效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部门可在停车场抽检机动车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重点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还可以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置遥感监测点,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监测。对监督抽测或者遥感监测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环保部门将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治理并接受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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