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购税 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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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近日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指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近日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指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十个方面: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其中,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办法》还对于各类车购税资金的支出项目给出了具体的金额范围。具体来说,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低不低于400万元;新造农村渡船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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