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了,为何还有汽车限牌“突袭”?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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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深圳的“突击”汽车限牌政策,不仅是对自身承诺的一种失信,同时事实上也是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精神的一种“失信”。

此次深圳的“突击”汽车限牌政策,不仅是对自身承诺的一种失信,同时事实上也是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精神的一种“失信”。

据新华网消息,深圳29日18时起实行小汽车限购,电动汽车也在限购范围之列。限号的方式为每年限号10万个,其中普通小汽车每年限制为8万个号牌。

深圳也终于汽车限牌了。相比此前许多城市的汽车限行限购政策,这样一个最新的限牌限购消息,显然尤其让人倍感遗憾和失望。这不仅是因为施行“汽车限购”政策的城市又多了一个,也不仅因为从此以后,“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将无一例外地加入到汽车限购行列中,更是因为,面对舆论和市民“深圳是否也会限购”的担心,此前深圳市的相关负责人曾多次公开强调并承诺,“深圳对私家车不限行不限购,将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民出行方式”,“如果深圳出台这样的政策,一定会广泛听取意见,绝对不会搞突然袭击”。

在这种背景下,“深圳限牌”政策还是猝然降临,明显违背了上述“言犹在耳”的政府承诺。且“突袭”得更加迅速——下午传出消息,晚六点便开始限牌,如此言行不一的做法,让曾对政府承诺报以充分信任的广大市民情何以堪?

诚然,在全国其他许多同类城市早已施行限行限购政策,面对巨大的交通压力、严重的交通拥堵,深圳也施行汽车限牌,并非完全不可理解,但问题是,一面信誓旦旦“不限行限购”、“绝不搞突然袭击”,一面又公然背弃承诺、食言失信,又怎能取信立信于民。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语境下,深圳市这一汽车限牌政策的合法性同样也是非常值得质疑的。众所周知,目前许多城市施行的汽车限行限购政策,缺乏明确的上位法律依据。而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而日前,《立法法》修正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提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深圳出台的汽车限牌政策,不仅是对自身承诺的一种失信,同时事实上也是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精神的一种“失信”。这样的失信,显然不仅会损害政府自身的公信力,也会损害基于“政府带头守法”的“全民守法”法治秩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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