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 尾气超标车必须维修治理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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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日前决定,在全市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凡机动车尾气超标车辆,必须到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治理。

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日前决定,在全市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凡机动车尾气超标车辆,必须到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治理。

据了解,机动车尾气超标车辆维修治理后,车辆所有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凭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企业的有效发票到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参加排气污染复检,复检合格后,环保部门方可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长春市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吉林省快修企业技术条件》,申请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的机动车维修治理企业进行复合性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共同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具备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资质的维修企业名单。

此外,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企业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采用的机动车尾气治理技术必须是通过交通运输部节能中心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检验,具有计量检定和科技成果证书的在用有效可靠技术和产品。

机动车维修质量的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具体里程和期限为: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作业内容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作业内容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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